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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双规定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8-10-03 14:32:55 云南省安监局

  中国安全生产报讯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这是继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之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又一重要举措。

  《规定》首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责任,包括领导责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规划责任、监督检查责任、经费保障责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责任。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经济、教育、科学技术、行政监察、行政司法、财政、劳动、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环保、广电、工商、旅游、国防科工、气象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还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为了保证上述责任的落实,《规定》明确了多项具体措施,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并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对县(市、区)、州(市)年度内分别发生一次较大和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有安全管理责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规章制度和档案建立责任、安全投入责任、教育培训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上自主要负责人、下至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规定》特别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并履行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督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报告危险、分析事故等责任。《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建立和适时修订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重大危险源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标准化、安全间距、高度危险作业、安全投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的具体内容,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际控制人进行了界定。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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