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交通部《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家标准GB/T16739。1-1997)第12条所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具体如下;
一、必须具备汽车维修一类企业的各项条件
二、设备
企业配备的设计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良好,满足维修、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应取得法定检定机构的检定合格证。

三、人员
企业人员的岗位、工种、数量的配备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作业范围相适应。下列人员应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1)技术人员
应配备至少一名化工专业,熟悉常压槽罐及附属装置维修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取得任职资格的工程师,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人员
应配备至少一名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适应和熟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基本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员。
(3)测试分析员(质量检验员)
应配备至少一名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熟悉常压槽罐及附属装置维修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基本要求的测试分析员(质量检验员)。
(4)技术工人
应配备至少3名技术工人,其中焊工2人,技术等级应不低于中级,铁工至少1人,技术等级应不低于中级,并持有相应等级证书。
四、安全环保
(1)专用的修理车间应独立设置并设置明显的指标性标志牌。
(2)专用维修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不采用临时性建筑。
(3)车间内应设置条符合国家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应安装报警装置。
(4)应安装回收清洗后的有毒、有害、废气处理设施,且应与生产、生活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并应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证明。
五、管理
企业应具备并执行下列制度、要求
(1)车辆进出厂登记制度
(2)车辆进出厂检验(检测)制度
(3)槽罐及附属装置检测、清洗、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6)动明火管理制度
(7)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8)安装使用车辆维修电子技术档案系统软件,与管理部门联网实现维修数据实时传递。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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