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所在位置:中国安全生产网 > 职业健康 > 经验推介

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的劳动法制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8-11-26 11:06:15 中国网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会员国遵守其基本原则,向主管部门提交公约和建议书及其情况报告。对于已经批准的公约主要在于有效地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段。

    国际劳工公约的根本目的在于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这与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的要求是同一的。

    我国已批准的公约涉及了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劳动权利

    1、结社自由:我国批准了《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该公约规定:“承允保证使从事农业的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在我国农业工人与工业工人在基本劳动权上都是“同等”的。

    2、禁止就业歧视:我国批准了《就业政策公约》,《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和《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我国的相关立法从原则到条文都为平等就业提供保障。

    3、废除强迫劳动。这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刑法》还就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

    二、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1、8小时工作制:这是我国一贯的通用工作时间,在一些特殊行业和岗位实行更短的工作时间。

    2、每周休息:我国批准了《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该公约规定“(一)凡公营或私营的工业企业或其任何分部所使用的全体职工除以下各条所规定者外,均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二)此项休息时间,如可能时,应同时给与每一企业的全体职工。”我国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法律规定工人每周必须至少休息一天,且全体职工均适用。

    3、带薪年休假:我国通过立法建立了普遍适用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4、职业安全与卫生:我国批准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一九三二年修正)》,《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等,我国在劳动安全领域有着众多的立法和国家标准,为工人提供全面的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障。

    三、就业和就业保护

    1、就业政策:我国立法规定平等就业、禁止歧视,为特殊就业群体提供特殊的法律保障。我国批准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并颁布实施了《妇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

    2、失业保险:我国已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者提供生活保险和重新就业帮助。

    3、禁止使用童工:我国批准了《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确定准许使用末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七年修正)》等,并颁布实施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专项立法,并以《刑法》的“使用童工罪”来严厉打击。

    四、劳动管理与工资

    我国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监察、劳动管理、劳动统计和劳动标准的法律制度。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并以相应的国内立法来保险工人的权利。

    五、社会保障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正在制定中,但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在有效运转。《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中的九类保障在我国都存在,即医疗护理、疾病津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疾津贴和遗属津贴。

    总之,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吻合的。对于批准的公约和建议书我们全面落实,对于未批准的我们也同样体现的劳动关系中。因为保障、改善和提供工人的权利是我们一贯的方针和基本国策。(作者:黎建飞 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关键词:

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安全生产网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经过书面授权转载,必须注明出处、作者。


责任编辑:翟琳 [ 论坛 ] [ 收藏此页 ] [ 打印 ] [ 字号: ] 
  相关文章
 
PIC Z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