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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员工下班出事法院判工伤
http://www.cworksafety.com 2008-11-24 09:31:02 成都商报

    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出车祸,高龄女工余慧(化名)被认定为工伤。面对高额工伤索赔,单位起诉市劳动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昨日,武侯法院一审判决余慧仍为工伤,单位应按工伤赔偿。

    2006年9月,成都某园林公司雇佣余慧从事花草修裁工作。2006年11月15日中午下班,余慧与几名同事外出到餐馆吃饭,回单位时遭遇车祸,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时年满53周岁。2008年4月21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余慧属工伤。由于余慧是普通工人,根据我国现行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年满50周岁就到了退休年龄。超过退休年龄后,依据我国现行社保政策,将不能再买社保。余慧被认定为工伤后,所有工伤赔偿款都将由用人单位赔付。

    园林公司认为,余慧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是合格劳动者。所以,公司和余慧之间已不是劳动关系,余慧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能算作工伤。园林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可成为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园林公司明知余慧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办理社保,还要和她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预见到其中的风险。昨日,武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市劳动保障局的观点,判决园林公司败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亢颖建议用人单位,在雇佣高龄职工时,可买一份商业保险,以减轻单位责任。

记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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