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性减压病 |
| 发布时间:2008-05-28 09:48:38 来源:广东中毒急救中心 作者: |
减压病是由于高气压作业后减压不当,体内原已溶解的气体超过了过饱和界限,在血管内外及组织中形成气泡所致的全身性疾病。在减压后短时间内或减压过程中发病者为急性减压病。主要发生于股骨、肱骨和胫骨,缓慢演变的缺血性骨或骨关节损害为减压性骨坏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高气压环境作业人员减压病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2.1 急性减压病 高气压作业后36小时内,由于体内气泡引起的临床表现,经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对疑难病例,应作诊断性加压以明确诊断。 2.2 减压性骨坏死 有高气压作业史、多数还有急性减压病史;X线片见到主要发生于肱骨、股骨及(或)胫骨的骨或骨关节坏死表现,经综合分析,并排除骨岛等正常变异和其他骨病,方可诊断。 3 诊断及分级分期标准 3.1 急性减压病 3.1.1 轻度 皮肤表现如痛痒、丘疹、大理石样斑纹、皮下出血、浮肿等。 3.1.2 中度 主要发生于四肢大关节及其附近的肌肉骨关节痛。 3.1.3 重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度: a)神经系统 站立或步行困难、偏瘫、截瘫、大小便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前庭功能紊乱、昏迷等; b)循环系统 虚脱、休克等; c)呼吸系统 胸骨后吸气痛及呼吸困难等。 3.2 减压性骨坏死 根据骨酪X射线改变分期。 3.2.1 I期 股骨、肱骨及(或)胫骨见有局部的骨致密区、致密斑片、条纹及(或)小囊变透亮区,后者边缘可不整或是分叶状,周围绕有硬化环。骨改变面积,上肢不超过肱骨头的l/3,下肢不超过股骨头的l/3. 3.2.1 II期 骨改变面积,上肢或下肢超过肮骨头或股骨头的l/3,或出现大片的骨髓钙化。 3.2.3 III期 病变累及关节,关节面模糊、破坏、变形、死骨形成,关节间隙不规则或变窄;髋臼或肩关节盂破坏、变形,骨质增生和骨关节损害等。患病关节有局部疼痛和活动障碍。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4.1.1 急性减压病 必须尽快进行加压治疗,并按照临床表现及时给予综合性的辅助治疗。当时未能及时或正确加压治疗而留有症状者,仍应积极进行加压治疗。 4.1.2 减压性骨坏死 根据具体情况,可进行高压氧加压及其他综合疗法。 4.2 其他处理 4.2.1 急性减压病 症状体征完全消失后,给予不同期限的休息。轻度休息1-3天,中度休息3-5天,重度至少休息7天。休息期满后经专科医师检查,合格者才允许参加高气压作业。对反复发病或神经系统有严重病变者调离作业。 4.2.2 减压性骨坏死 a)I期:在密切的医务保障下,潜水员只能进行lOm以内的潜水,沉箱工和隧道工等只能参加203kPa(一个附加压)以下的高气压作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定; b)II期、III期:调离高气压作业。禁止作业负重及长时间站立的工作,并积极治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