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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出一辙”要有辙

  发布时间:2008-01-05 16:09:11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作者:王正民  

    诸多事故的如出一辙,已经让人产生了审丑疲劳。

    去年12月份,山西临汾“12·5”特别重大事故尘烟待散,黑龙江牡丹江“12·29”重大事故毒烟又起。发生瓦斯爆炸的两个矿井,都是低瓦斯煤矿,都是多头、多面作业,监控系统都没发挥作用,都是违法生产酿成惨祸。

    一串“都”字,令人欲言先悲、欲悲先怒——临汾105条生命换来的教训,竟然在侥幸、麻木、胆大妄为中,被弃如敝屣,从而又增添了19个冤魂!

    不哀痛,不警醒,不反思,不整改,事故的多次复制就不足为奇。

    以山西煤矿事故为例。从2006年大同左云新井煤矿“5·18”特大透水事故,到2007年临汾蒲县蒲邓煤矿“5·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大同左云胡泉沟煤矿“9·19”重大火灾事故,再到上述“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其非法盗采,其弄虚作假,其严重“三超”,其管理混乱,甚至事故后瞒报迟报和逃匿等,如同孪生,且一起比一起隐蔽,一起比一起严重。

    再看看相关领域。去年10月、11月,全国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了12起,其中8起是非法生产所致,莫不暴露出有禁不止、有令不行、“打非”不力等问题。 

    去年12月12日同一天,浙江温州、广东东莞连起大火,在30多人丧命的背后,我们不难看到共性的原因: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及消防监管等,均严重不到位。 

    近年来,“前仆后继”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的坍塌、中毒等事故,接二连三,原因都是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

    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事故通报,可谓汗牛充栋。在信息渠道极其畅通的今天,之所以出现“落实不下去”的窘境,除了意识、素质、文化等因素外,根子还是在“严不起来”上。

    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已经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而造成171人死亡的黑龙江七台河“11·27”特大煤尘爆炸事故,在国务院通过事故调查报告近一年半时间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还没追究到位。

    制度、法规、通报再多,如不能“动真的来硬的”,定会被漠视、被羞辱、被践踏。只有事故责任人倾家荡产,只有渎职官员受到严厉追究,只有法规保持应有尊严,“如出一辙”的事故才能少些更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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