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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危行业公共责任险是安全制度的有效补充。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2号文件中,新增加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伤亡赔偿标准。安全风险抵押金提高了高危企业的入门门槛,提高了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高危行业公共责任险则为企业应对大的风险事故,分散风险,拓宽了风险自救的渠道。高危行业公共责任险和风险抵押共同完善风险防范补偿系统,是体系有效的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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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危行业公共责任险主要是雇主责任险,社会保险在高危领域主要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劳动者的强制保障,雇主必须为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目前是由雇主自愿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可以进一步分散企业的风险,稳定企业经营。例如,高风险企业遭遇工伤事故后经济上难以给职工补偿,通过雇主责任险可以解决问题。因为往往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企业就破产了,如果企业没有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只好由当地财政承担责任,或者职工自担责任。所以,在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发展雇主责任险是非常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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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危行业公共责任险最常见的险种是雇主责任险,其他险种还有公众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补充伤害保险。公众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补充伤害保险等是从高危行业不同侧重面进一步防范企业风险,降低责任损失的有效保障。2006年9月,国家安监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意见中说,希望首先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试点,到2010年,力争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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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各地都有一些责任险的试点,不过基本都是区域性的探索,并非全国性和强制性的。实际上,相关部门早有强制推行高危行业责任险的想法。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高危行业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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