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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3)


  发布时间:2008-06-03 16:20:19    来源:    作者:  

       3.引用标准
  3.1 ILO/OSH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国际劳工组织
  3.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推: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4 OHSAS18001:1999

  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4.1 总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4.2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用人单位应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健5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承诺。
  方针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1)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2)适合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3)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4)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5)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6)传达到全体员工;
  (7)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8)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用人单位的适宜性。
  4.3 策划
  4.3.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应包括: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所有作业场所内的设施。
  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依据用人单位的范围、性质和时限进行确定,以保证该方法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确定风险级别;
  --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建立运行控制,提供相应信息;
  --对所需控制活动的监测提供信息,以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基础,并为持续改进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绩效提供衡量基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风险控制计划应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
  用人单位应定期或及时评审和更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4.3.2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程序。
  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新这些信息,并应将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方。
  4.3.3 目标
  用人单位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如可行,目标应予以量化。
  用人单位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并体现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持续改进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上,以达到最佳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4.3.4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用人单位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管理方案。
  方案应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下列内容:
  (1)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而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和权限;
  (2)实现目标的方法、资源和时间表。
  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针对用人单位的活动、产品、服务或运行条件的变化,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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